網頁

2014-11-21

中共人大“8.31決定”從8個方面違背香港基本法,應該重審- “頭號梁粉”港商劉夢熊

曾任全國政協委員及特區策發會委員的香港商人劉夢熊11月20日發博客文章,指出人大831決議從多個方面違背基本法,應該重新審視。

劉夢熊是銅紫荊星章獲得者,一直擁護中共的領導,曾被喻為〝頭號梁(振英)粉〞。這一次發文是他今年改變立場,不斷要求當局重視民意、維護香港新聞自由後的進一步行動。


應當重新審視〝8.31決定〞


怎樣看待和處理人大常委會〝8.31〞決定?

第一,基本法附件一第七點明確規定〝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,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,行政長官同意,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。〞 根本不存在〝三部曲〞之前由人大常委會作〝決定〞的憲制安排;

第二,即使人大常委會2004年將〝三部曲〞演繹為〝五部曲〞,人大常委會在〝第二部曲〞的職責也只是對〝第一部曲〞予以〝確定〞而已;而〝8.31決定〞卻超越對〝第一部曲〞的〝確定〞;

第三,基本法第五條莊嚴規定: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。〞然而,〝8.31決定〞卻將帶有明顯〝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〞印記的〝民主集中製〞套到資本主義香港;

第四,從法律規定來看,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有〝循序漸進〞的原則規定。然而〝8.31決定〞卻一下子將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門檻由〝八分之一〞提高到〝過半數〞,不符合〝循序漸進〞原則;

第五,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有〝循序漸進〞的原則規定。然而〝8.31決定〞卻是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〝不作改變〞,硬性規定原地踏步,不符合〝循序漸進〞原則;

第六,基本法第四十五條、第六十八條提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時都有〝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〞的規定。在港府第一輪政改諮詢時,沒有任何一個政黨、任何人士(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聯、工聯會)提出類似〝8.31決定〞般〝去到盡〞保守方案。 〝落三閘〞與香港社會訴求〝實際情況〞脫節。

第七,基本法附件一第四點規定,選委會〝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〞。然而,〝8.31決定〞在提出〝過半數提名〞同時又限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為〝2至3人〞,根本不具可操作性!

第八, 〝8.31決定〞在提名委員會組成上以〝均衡參與〞否定〝少數服從多數〞,在提名門檻上反過來以〝少數服從多數〞否定〝均衡參與〞,存在邏輯上的混亂和自相矛盾!

綜上所述,人大常委會〝8.31決定〞以政治凌駕法治,以人治扭曲法律。

因此,特首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最新事態發展,綜合社會不同意見(包括法律意見),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補充報告,讓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視〝8.31決定〞,〝實事求是改正過來〞,是完全必要的。

(來源: 新唐人2014年11月21日)

沒有留言: